Title
当前位置:

首页通知公告详细内容

国家药监局关于57批次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通告(2023年第11号)

发布时间:2023-02-22文章来源: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

在2022年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中,经北京市药品检验研究院等单位检验,产品标签标示为广州红鑫龙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红鑫龙染发膏(棕色)等57批次化妆品(含牙膏,下同)不符合规定(见附件)。

根据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》及《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》,国家药监局要求北京、上海、广东省(市)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上述57批次不符合规定化妆品涉及的注册人、备案人、受托生产企业、境内责任人依法立案调查,责令相关企业立即依法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并开展自查整改;各省(区、市)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相关化妆品经营者立即停止经营上述化妆品,依法调查其进货查验记录等情况,对违法产品进行追根溯源;发现违法行为的,依法严肃查处;涉嫌犯罪的,依法移送公安机关。

特此通告。

 

附件:57批次不符合规定化妆品信息

         

国家药监局

2023年2月21日

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第11号通告附件.doc

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南方医药经济研究所主办
版权所有©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南方医药经济研究所
办公地址:广州市东风东路753号西塔6楼 邮编:510080 值班电话:020-37886766
备案号:粤ICP备17121623号 粤公网安备44010402002921号